金华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9/1 15:50:2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推动教育改革,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并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经体检复查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向原就读专业所属分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由原就读专业所属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方式。三年制专业的基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3-6年。

第七条  老生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到、缴费情况、课程成绩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统一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缓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审批权限及程序按本细则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教育救助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留级、转专业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变更后学生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除采取闭卷笔试外,也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开卷、口试、社会调查等其他考核方式,但需经教研室、分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学生某段学习区间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课程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课程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

五级制

课程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以下

0

不及格

0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按课程考试大纲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初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或跟班学习,允许再补考,再补考时间安排在实习前。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三次,其中第三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

补考成绩合格者,获得课程相应学分,课程绩点以1.0计,不及格则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成绩应在补考栏内以“补及”或“不及”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照《金华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规定处理。考核鉴定结论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艺体教研室签署意见,报学生所属分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体育课或转修保健课。免修或转修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因突发性疾病不修体育课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学两周内,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分院审查同意后,由分院汇总,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考试未能通过者,不能免修。

参加本专业自考的学生,对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对应课程的免修,成绩按通过课程的实际分数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参加课程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填写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教研室、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可缓考该课程。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突发性急病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应凭急诊病假证明 (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 ) 及时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后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课程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金华教育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参加课程考核。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机会,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毕业补考学生作弊或旷考,则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离校三个月后三年内,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报所属分院批准,上报教务处同意,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由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各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军训、公益劳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考勤表现,纳入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在教室内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纳入课程形成性考核;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及学生所在分院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和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请假时限分别向实习单位、带队教师、分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时间、期限。如请病假,须有学院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如请公假,应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证明;事假原则上不批,确实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请假在一天之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分院院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下(含一周),由班主任、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和分院同意后,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无论请假时限如何,由学生将请假审批单报分院学工科统计、备案。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分院学工科销假(一天之内向班主任销假);需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均以旷课6学时/天计算;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旷课较多的学生,按《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或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小于15学分,或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小于5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院教务处对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0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3门的学生提出学业警示,由分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的处理。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小于15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5门以下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分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降级转到合适的专业继续学习,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学年已修公共课、公选课及单列的实践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五级制及格、百分制60分),其它课程达到中等以上(百分制70分)的,由教务处直接给予认定该课程成绩合格,以原有成绩记载;除上述课程外的其它课程必须重新参加学习与课程考核,以留、降级后考核实际成绩记载。对历年不及格的课程,留、降级学生应在一年内参加本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或辅以自学)与考试,成绩及格以“补及”记载。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就业、创业及留学者;

4.应征入伍者;

5.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已迁入学院的暂存在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单位疗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一般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才能回学院学习。但个别经短期休息已恢复健康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且缺课未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跟原班听课,参加原班考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学生退伍后应在两年内向原就读分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原就读所在分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将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休学通知等材料交所在分院,经所在分院审查(因病休学还需有学院指定医院的复查结论),证明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患传染性疾病的,复学后六个月内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化验单三次,由校医务室复审。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或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并有充分理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且在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5%者(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5%);转专业申请原则上限定于一年级学生。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院因招生录取时计划变更、专业停招、专业调整,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学院认为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三年制专科三年级的学生;

2.招生批次、专业类别或生源类别不同者;

3.成绩原因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5.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6. 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7.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经学生所在分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分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期末两周内申请办理。原则上一年级第一学期可以平级转,第二学期降级转。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确定是否转入,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加盖原学校公章)、学生当年度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表》。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院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分院决定,并把学生补修转入专业课程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建立退学警示制度。学院对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5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5门的学生提出退学警示。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由教务处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统计出应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0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7门的学生,予以退学;

2.经学院制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复核,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后,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手续,或者休学已达最高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申请自愿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其户粮关系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于退学决定书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的学生自收到退学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院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继续学习或作结业处理。

1.超出基本学制继续学习由学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学期离校2个月前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继续学习可按学期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学习手续的,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回校申请修读课程或者获取其他机构相应的课程学分或证书,经考核或审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或取得学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学生申请回校修读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再给予继续学习机会:

1.无故多次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导致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2.毕业班学生因考试作弊而有关课程成绩无效者;

3.受学院多次处分,屡教不改,师生反映较差,到毕业时处分未能撤销,无法正常毕业者;

4.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者。

5.虽回校继续学习,但不遵守学院相关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经教育不改而被处分者。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并如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学年以下的,由学院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取消其学籍,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撤销并追回原件。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如已经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发证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学生,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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