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0/25 22:33:0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

金华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违纪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书面申诉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经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同时书面向申诉人说明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按照本处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者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到会委员中的多数意见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申诉委员会作出“维持学院原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程序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院撤销原学院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应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以邮寄送达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难于联系的,需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件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申诉委员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院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院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委员主持,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学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有关证据或依据进行质询;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主持形成书面评议,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采取听证程序。申诉人或代理人未提出听证要求,而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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