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0/25 22:29:4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

金华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

单项积极分子申报评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三项,名额分别占本班学生数的8%、12%、18%;一、二、三等奖学金的金额每学期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

(二)三好学生:名额为本班学生数的20%。

(三)单项奖:包括学习进步奖、科研成果奖、社会工作奖、精神文明优秀奖、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只要条件符合,名额不限。

二、申报条件        

(一)奖学金申报条件

 

以基础性素质排序确定资格

以发展性素质排序选定

有资格申报获奖者

一等奖

8%)

15%

选定一等奖后余者自然转为二等奖

二等奖

12%)

25%

(含从一等奖候选人中转入的)

选够二等奖后余者自然转为三等奖

三等奖

18%)

45%

(含从二等奖候选人中转入的)

选够三等奖余者不获奖

注:①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有不及格科目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②体育成绩达不到75分,不得申报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申报条件

1)本学年内曾获得二等或以上的奖学金。

2)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前40%。

3)无任何纪律处分及无不及格科目。

4)在班级评选中,得票数超过班级人数的半数。

5)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三单项奖申报条件

成绩合格,品德好,无任何纪律处分。

1.学习进步奖:基础性素质量值成绩进步名次达到或超过全班人数20%而未获奖学金。

2.科研成果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参加全省或市级的竞赛获奖,或获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社会工作奖: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积极开展社会公益劳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精神文明优秀奖:在校园文化建设等文体活动中、“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中成绩突出。

5.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申报程序

()一、二、三等奖学金申报评定工作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共5次,第6学期不组织),在结合学生个人综合测评量化成绩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在“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下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各科成绩以全日制教育分院提供为准。

(二)三好学生每学年组织申报一次(共2次,第六学期不组织)。

(三)各班主任将学生申报表汇总到分院学工科进行审核,由学工部审查批准,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学工部统一公布和表彰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总参谋部以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工作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分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切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性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关心、爱护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确定专人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建档和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资助对象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

(二)被当地政府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四)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五)烈士子女;

(六)孤儿或经济困难单亲家庭;

(七)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八)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九)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十)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如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十一)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二)残疾学生;

(十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建档: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购买高档电子设备;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八)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

(九)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差;

(十)不履行受助义务(如不按时做好学年小结、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等。

第四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或同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分院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和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7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政府指定的经办银行承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大学生信誉贷款,帮助解决学生的学费与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九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或代偿款,分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如自愿复学(入学),可获学费减免,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一条 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资助。国家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月。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500-600元/月计酬,临时岗位按12-15元/小时计酬。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用工协议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按照《金华教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施减免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入学办理注册手续,然后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资助政策规定申请相关资助。

第六章 资助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按照《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日制教育分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金华教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以及《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评审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无不及格科目,获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两次,并已通过本专业所要求的浙江省大学英语等级与计算机等级考试;

(五)评审学年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中获奖;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评审学年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不少于140小时;

(七)所在寝室考核优良,并且寝室综合评定中未出现D等;

(八)在学生中影响力大、代表性强,所在的班级班风好,评审学年至少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审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原则上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四、其他条件

评审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优秀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生本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班级、年级评议,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经学工部初审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浙江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审中有违法违纪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如已发放奖学金的,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照《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全日制教育分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金华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以及《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评审学年至少获得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院评审学年家庭经济困重生档案库建档对象;

(六)评审学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七)评审学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分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分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工科。

(四)初选名单经学工科初审,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浙江省教育厅。

五、奖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字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高消费及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其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审中有违法违纪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如已发放奖学金的,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照《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全日制教育分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金华教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因准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更好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干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学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2010年秋季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字[2010]288号))以及《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对象;

(六)评审学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七)评审学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生本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班级、年级评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全日制教育分院。

(四)初选名单经全日制教育分院初审,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受助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二)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将依次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将国家助学金用于高消费及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四)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如已发放助学金的,收回已发助学金,并按《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全日制教育分院负责解释。

 

 

金华教育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了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评审学年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

(五)评审学年“智素质成绩”总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前25%;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评审学年积极参加会实践及志愿服务;

(七)所在寝室考核优良,在寝室综合评定中未出现D等;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原则上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九)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技能比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倾斜。

四、评审程序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班级、年级评议,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三)初选名单经学工部初审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浙江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给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院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资格,如已发放奖学金的,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金华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全日制教育分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金华教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育改革,构建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加强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修订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宗旨

坚持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勤工助学对象及条件

(一)在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自愿申请者,家庭经济困难生优先考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表现好;

(三)为人诚实,自立自强;

(四)学习认真,能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

(五)有特殊技能或能力突出者。

三、勤工助学管理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部管理,具体工作由学工科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

四、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设立

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院设立“金华教育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报酬。

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六、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临时岗位由全日制教育分院学工科负责审核与管理,并须上报到学工部备案;固定岗位由学工部负责审核与管理,岗位应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签协议后,再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标准

1、校内临时岗位工资

1)劳动强度较大或技能较强的工作,按15元/小时标准计酬;

2)劳动强度或技能一般的工作,按12元/小时标准计酬。

2、校内固定岗位工资

1)劳动强度较大或技能较强的工作,按600元/月计酬;

2)劳动强度或技能一般的工作,按500元/月计酬。

八、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一)生活困难学生统一填写《金华教育学院生活困难学生登记表》,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注册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二)有特殊专长或能力突出者由学工科建档,并向学工部选拔推荐;

(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要求,在符合用工岗位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五)学生勤工期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结果,及时审核、签发勤工活动报酬。


[关闭页面][打印页面]

0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