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27 8:37:4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

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金市教职成高[2011]5号

 

为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实际,制定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

 2.培训内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知识类(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现代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学研究等)、学科专业类(学科本体性知识、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分析等条件性知识、学习与学生心理、教学理论与实践等)、实践活动类(课程教学、班级管理)和修身养性类等。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除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外,还应包括教育政策法规、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针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教师培训内容可有不同的课程模块重点,每年可确定一定的必修内容。

 3.培训工作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高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

 二、培训对象与基本要求

 1.培训对象: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2.基本要求:实行五年为周期的学时管理,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还可以跨年度,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小于48学时,其中校本培训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1. 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由所在县(市)教育局负责,市级及市区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金华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应当成为实施专业发展集中培训的主体单位。

2. 建立培训项目审批制度

每年二月份、八月份,培训机构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的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对象为所在县(市)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须报所在县(市)教育局备案。培训对象为市区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须报金华市教育局备案。跨县(市、区)培训的,报金华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向培训对象公布培训项目。

3.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项目和课程的开发

培训机构要深入了解教师的需求,了解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和新要求,了解中小学教育及课堂教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提供教师渴望的项目和课程,满足教师多样化、个性化的要求。

建立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讲师团,为全市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加强市、县(市)教师培训机构间的统筹与合作,开发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四、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1.实行教师培训网络平台管理

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为每所学校、每位教师设立单位和个人专用培训账号。教师的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获取参训信息、培训档案记录以及学校对本校教师参训情况的审核意见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

省“管理平台”每年两次发布可供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每位教师可适时登陆浏览和筛选。教师个人应注意结合本人所处学段、学科、岗位、发展阶段及学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选择。

选课分“初次选课”和“二次选课”两阶段。初次选课结束时,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将根据培训的具体对象范围以及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对教师选课申请给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教师选课申请获通过后,应按相关培训机构所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由老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和部分指定项目培训的基础信息资料,依权限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管理平台”。

2.学时确认

教师的学时确认由市、县(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由教师进修学校和金华教育学院承办。

教师培训机构学时确认程序:参加辖区内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3学时计。培训结束,由教师培训机构按参加的实际天数给予核记;参加辖区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凭相应培训证明材料向学时确认机构申请确认学时。

校本培训学时确认程序:每年的9月,各校向学时确认机构上报本学年的校本培训计划。第二年8月底之前,各校上交实施校本培训的具体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主讲教师、讲座内容、教师参加培训的点名册等,然后由学时确认机构审核,确定校本培训学时。

每年9月上旬,学时确认机构将当年确认的学时册报所在地的教育局职能部门审核。教育局职能部门对当年确认的学时册审核后,于9月中旬通过当地教育网进行网上公示。

3.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4.培训选择

教师应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项目、内容、形式和时间,结合自己的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选择时应坚持以选择本地区培训项目为主的原则。

五、经费保障

1.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委〔2010〕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教育局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与财政局沟通,足额筹措教师培训经费。

2.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规定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3.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

1.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成立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教师专业发展指导工作。

2.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要扎实有效地抓好教师校本培训工作。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要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3.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金华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级和区级培训项目的考核,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在县(市)培训项目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培训效果是否符合参训者的要求等,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4.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并争取列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5.建立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培训统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6.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研、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七、补充事项

1.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高一个层次的学历进修,在读期间可抵当年的脱产培训48学时。

2.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关闭页面][打印页面]

0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